我的心啊 一叶一花修改著作权法促进文化繁荣
原标题:修改著作权法 促进文化繁荣(圆桌谈)
11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这是该法自1990年颁布以来的第三次修订。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共6章、67条,完善了“作品”的定义,新增“视听作品”类型,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规定,凸显了对视觉障碍者的关爱。相关变化对于遏制盗版侵权行为,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助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将起到哪些积极作用?近日,本报记者约请业界专家进行了讨论。
主持人:
张鹏禹:本报记者
嘉 宾(按姓氏拼音首字母排序):
冯晓青: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林 洋:中国作家协会社会联络部权益保护处干部
刘 平: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
张洪波: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
问:在文化产业飞速发展、数字技术与商业模式加速更新迭代的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和著作权保护面临哪些挑战?
刘平:随着数字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各类作品的传播途径和传播速度相比传统复制发行年代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各种数字条件下的作品传播利用方式日新月异。作品的传播门槛和传播成本进一步降低,广大网友获得作品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便利,任何一个网友本身既是作品获得者,也可能是作品的传播者,著作权保护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冯晓青:网络时代,侵权方式比较隐秘,证据难以掌握,增加了维权难度。对一些新兴商业模式,其著作权是否需要保护,在理论上有争议,亟须法律界定。
张洪波:日新月异的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带来很多新问题、新挑战。尽管经过2001年和2010年两次修改,现行著作权法依然相对滞后,不能及时有效回应和解决新问题,时代呼唤我们必须对现行法作出调整和完善。
问:本次著作权法修订有哪些亮点?如何回应当下著作权保护中的问题?
林洋: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对“作品”进行了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充分明确了作品的本质和特征,有助于在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中减少争议。同时补充了“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的兜底条款,为今后科技发展可能带来的新形式作品预留了认定的空间。
张洪波:将现行法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既与在我国缔结并生效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规定相一致、相衔接,也充分考虑到了影视行业繁荣发展产生的权属约定新趋势。此外,新修改的著作权法根据我国加入的《马拉喀什条约》规定,将“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行为纳入合理使用范畴,同时限定了免费表演为合理使用的条件,体现了对视障人群的关爱。
刘平:提高了法定赔偿额,引入惩罚性赔偿和最低赔偿额制度。将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提高到500万元,规定法定赔偿额的下限为500元;同时对于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情况,法院可以判决给予赔偿额1倍至5倍的赔偿。旨在打击盗版侵权行为的法律条款的增设,将更有力地保护各类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全方位的正版化进程。此外,本次修法还为唱片公司增设了广播和机械表演的获酬权以及扩展了广播组织权的范畴。
问:在遏制网络盗版侵权方面,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将会起到什么作用?
张洪波:社会各界对著作权侵权赔偿低、法定赔偿额30年不变和填平原则长期诟病。这次修法增强了惩戒性,将对可能产生的侵权盗版行为产生强大的震慑作用;权利人的主动维权意识将进一步增强;很多著作权侵权纠纷当事人会寻求调解、和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缓解司法机关压力;与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步调一致,将形成全社会对知识产权侵权盗版的统一打击态势。
林洋:对作家尤其是网络作家来说,网络盗版是一大毒瘤,往往正版网站一更新,盗版网站马上跟进,今年还出现了网络作家用几千万字无效内容薅盗版网站羊毛的传闻,揭露了盗版网站的黑色产业链条。本次修法大篇幅新增“技术措施”的规定,并强调不得避开或破坏技术措施,希望此项规定能够有效减少盗版网站肆意采集正版资源,遏制盗版。
刘平:网络侵权行为是当前盗版行为的一个主要方面。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在解决著作权人维权举证难的现实问题上作出了特别规定,增设了证据令制度和举证妨碍规则,此举对于查明网络侵权行为对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害,增加盗版侵权者的举证责任和遏制网络盗版侵权现象,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